“質量考核不合格要堅決問責、限批,質量完成任務而總量沒有完成的情況下,不僅不應該限批,還可以容許適當增加排放。” 雖然“大氣法”要為大氣“國十條”提供法律依據,但多名參與修法討論的專家告訴南都記者,生態環境與治理比起可圈可點的大“國十條”,“大氣法”的修改草案卻像是走了一趟“回頭路”,曾一度思路不清、主線不明、缺乏邏輯。
比如說,生態治理,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物總量減排的關系,是“根本目的”與“一種手段”的關系,卻在法律地位上出現層次不清甚至顛倒主次。修改草案中,涉及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內容不僅比重大而且成體系,生態環境與治理是對地方政府和企業等等考核、監督的重點。相反,已經在大氣《國十條》中提出來的“質量考核”要求,卻從最初的“大氣法”修訂草稿中“消失”了。此外,涉及到其他各部委、地方政府權責的諸多內容,如各種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等相關內容,也都呈現出博弈之后語焉不詳的景象。
在8月25日于北京召開的全國環保廳局長研討班座談會上,陳吉寧談到“十三五”時期環保工作思路時說,“環保工作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,生態環境與治理要著力處理好總量與質量的關系。”他說,質量是根本,總量是實現質量的重要手段。實現質量改善,既要通過總量控制解決固定污染源的問題,也要通過有效政策激勵各方面共同參與加強環境治理,從而實現環境質量的根本改善。尤其是落實到考核問題上,質量是核心,是硬約束。質量考核不合格要堅決問責、限批,質量完成任務而總量沒有完成的情況下,不僅不應該限批,還可以容許適當增加排放。
參與座談會的一位環保廳長告訴南都記者:這就是一個根本性的管理思路的扭轉—不再掩耳盜鈴地將手段本身當作目的,不再將說不清楚的總量數字當作最重要的考核依據。雖然,最終的“大氣法”文本在思路上沒有做到特別清晰,但在幾次修改后,已經呈現出這種方向性扭轉的開端生態環境與治理。
塵埃落定的“大氣法”雖然留下了一些遺憾和未竟的爭議,但爭議之中也包含不少期望值。王金南說:“個人認為新修訂的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總體上依然存在一些瑕疵,但如果能夠認真地去落實80%,全社會都能依法保護大氣環境,那么藍天白云就會常駐我們的穹頂。”